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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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一一六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賴劍毅
                 法 官鄭佾瑩
                 法 官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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