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5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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