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七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
(即 許麗鳳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蔡定生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