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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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壹張及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杓子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在被告甲○○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之住處,查扣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一張及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杓子一支等物。嗣因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三號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及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杓子,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其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二三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查扣案之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鋁箔紙一張及沾有含安非他命殘渣之杓子一支,其上殘留之安非他命均無法與該鋁箔紙及杓子剝離,應全部視為被查獲之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之規定及說明,自均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