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林盟智右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盟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命以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林盟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憑。嗣經該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到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受刑人到署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受刑人屆期並未到署執行,有執行傳票一紙,送達證書三紙在卷可稽。復經該署檢察官派警拘提受刑人,及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受刑人,均無法拘提被告到署執行,有拘票、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一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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