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136號
原告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舜瑜
上列原告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拜時尚戀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