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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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781號

聲請人 徐明新

陳映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幼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後附完整證據之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劉彥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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