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簡調字第781號聲請人 徐明新 陳映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幼賢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故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後附完整證據之起訴狀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