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請人赫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百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勝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到期日105年11月19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