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88號

聲請人 陳宛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世華 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7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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