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莊淑玲
被 告 凃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
度雄救字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