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莊淑玲  
被   告  凃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
度雄救字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
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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