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8號
原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蟬 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