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48號
原   告 瓏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蟬 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3,67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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