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鄭崇宏

被告 劉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2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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