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吳國明百達企業工程行
相 對 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材料保留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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