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17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許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178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許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