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17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許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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