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
丁○○○丙○○特別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陳繼先~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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