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應表明欲確認原告就被告何位置及面積若干之土地有通行權,並依欲通行之面積以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每百元徵收銀元一元),扣除原繳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八元後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