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7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志銘 相對人皇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魏仕誼 人號相對人 邱玉嬌 相對人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0一三年度存字第七十九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七十九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