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31號上訴人 謝基炎 被上訴人 黃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等事項,並依該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人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924元(計算式:12,600x7
6.74=966,92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廖慧如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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