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調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柏鈞 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柏鈞於95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