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各淨重零點零玖公克、零點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毒聲字第482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毒聲字第52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成效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於94年9月5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白粉2小包(分別淨重0.09公克、0.9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第1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鑑定通知書2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前揭扣案之白粉2小包(各淨重0.09公克、0.9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3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40003632號、94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40003909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參,扣案之物確為第1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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