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548號債權人藍凱債務人 陳堉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堉全(原名: 陳順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堉全(原名:陳順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