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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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 楊桂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總額新臺幣(下同)1,669,8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並陳明聲請狀附表各請求本金,其原借貸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共四筆信用貸款有約定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即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004請求本金為1,132,24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貸款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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