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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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勤華 即允發農業資材行上列聲請人與 徐聰吉 即吉吉觀光果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吉吉觀光果園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相對人為吉吉觀光果園即○○○(如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或吉吉觀光果園、法定代理人○○○(如相對人為合夥)。
二、請確認附件(表)1編號51.金額是否更正為新台幣(下同)41,200元,及是否更正請求標的金額為522,03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