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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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鍾劭伃 債務人 鍾德峯 債務人 王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鍾劭伃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鍾德峯
、王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18,691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5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鍾劭伃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
,目前僅還款至106年02月15日(即第24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2,39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鍾德峯、王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933號利息:
┌─┬──────┬──────┬──────┬────┐│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72,393元│106年2月15日│106年8月15日│1.15﹪│││├──────┼──────┼────┤│││106年8月16日│清償日│2.15﹪│└─┴──────┴──────┴──────┴────┘違約金:
┌─┬──────┬──────┬──────┬────┐│編│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72,393元│106年3月16日│106年8月15日│0.115﹪│││├──────┼──────┼────┤│││106年8月16日│106年9月15日│0.215﹪│││├──────┼──────┼────┤│││106年9月16日│清償日│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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