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何曜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0張,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報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6年3月6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06年3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6年3月1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於106年9月4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2│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3│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4│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5│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6│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7│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8│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9│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10│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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