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謝清嵐 被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