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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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33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素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儲鳴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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