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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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090號
債權人 陳建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旻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旻儒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㈡表明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12年5月1日。如係112年5月1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