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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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6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秉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