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孟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且其前經觀察
、勒戒後,仍未能澈底戒絕毒品,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惟考量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
未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且被告雖有毒品
成癮之傾向,惟此類行為允宜多由衛政與社政體系給予矯
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自承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234號
被告 林孟賢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孟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120號及第2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
年4月13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4月14日下午4時30分許,採集
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林孟賢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
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3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檢察官陳玉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立青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