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李𦬊葆被告 阮竹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阮氏竹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阮竹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