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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