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