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林麗華.上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出生年月日「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所「臺北市○○○路○○巷○○弄○○號2樓」,均應更正為「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臺北市○○區○○里○鄰○市街○○號3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