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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