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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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35號上訴人 呂金來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被上訴人 蔡茂嵐
李鑫民 朱建彥 朱金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許富傑 上而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登記為被上訴人朱建彥所有之系爭876之5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有權是否自其母陳時繼承,或為被上訴人朱金堆之借名登記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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