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原告德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景正 訴訟代理人 王淑雯 被告順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士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