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周黃金英
周丹華 周玉華 周楠華 周橋華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容芳 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