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簡淑琴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堉書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湛竹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發函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覆結果所示,本件11位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外(其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458,073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34.35%);餘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而參酌本法第60條之立法理由「為促進更生程序,宜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且其方式係以消極同意之方式為之,亦即除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者外,均視為同意更生方案,爰設第一項。」,故依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仍應視為同意更生方案,而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之7位債權人之債權額為2,787,07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65.65%,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另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所列收入約為39,495元(含年終獎金、不休假獎金、考績獎金及國旅補助費),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送之102年度及103年度(103年1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薪資明細)薪資所得資料及明細表在卷可佐,應堪信為真實;而衡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計20,208元,其中租金5,000元,係因債務人原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3樓及其坐落基地,於98年11月遭查封拍賣,與婆婆同住於公公生前配給之宿舍,因婆婆現年81歲,已無謀生能力,故以市價租金行情半數計算,繳付5,000元租金予婆婆,尚稱合理。又關於扶養費4,000元,債務人母親現年79歲,已無謀生能力,並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雖有4名子女,然長子因中年失業,尋覓工作不易,僅能供給家中水、電、瓦斯等費用,無法支付扶養費,而次子為業務銷售人員,薪資不豐,無法固定給付扶養費,至於次女長期為家管,亦無多餘資力給付扶養費,此有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診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聲明書等件附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101至104頁、第146至160頁)。經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869元,債務人支付其母親扶養費4,000元,堪認合理。另有關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家用品費等費用合計為3,580元,因債務人配偶於結束安親班經營後,目前擔任英文家教,每月收入約萬餘元,僅能支應自身膳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用,無法分攤家庭開銷,而債務人長子每月薪資19,200元,除負擔自身膳食費、交通費外,尚需協助支應債務人次子之日常生活費,而次子因罹患自閉症,仍欲自食其力,於牛排店打工,然每月薪資4,000餘元,亦無法分擔家庭開銷,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內頁、身心障礙手冊、薪資單(見消債更卷第138至
140頁),是由債務人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及家用品費等費用,應屬合理。另債務人願解除其與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共計新臺幣30,911元悉數納入更生方案中,亦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之能事。綜上所述,可認債務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共計72期,並願意將名下人壽保險單解約,將該解約金││30,911元於第1期償還各債權人。││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4,245,151元。││四、清償總額:1,398,911元。││五、清償成數:32.95%。││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第1期受償│第2~72期每│備註│││(新臺幣)│金額│期受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311,569元│3,663元│1,394元│││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14,027元│1,341元│511元│││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63,049元│5,444元│2,072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6,837元│4,901元│1,866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223,898元│2,632元│1,003元│││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352,910元│4,149元│1,579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18,146元│1,389元│528元│││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245,577元│14,645元│5,575元│││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466,516元│5,485元│2,088元│││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330,545元│3,886元│1,479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02,077元│2,376元│905元│││有限公司│││││├──────────┼──────┼─────┼─────┼──────────┤│合計│4,245,151元│49,911元│19,000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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