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斌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斌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斌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有期徒刑3月│106年7月18│本院106年度│106年11月14│本院106年度│106年12月19│││駛致交通危│,如易科罰金│日21時許│交簡字第3732│日│交簡字第3732│日│││險罪│,以新台幣││號││號│││││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3月│106年8月2│本院107年度│107年4月9│本院107年度│107年5月8││││,如易科罰金│日7時30分│簡字第2100號│日│簡字第2100號│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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