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龔楀甯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
㈠請提出下列資料: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及債權清冊(綠色及紅色聯單)。
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⒊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⒋受扶養人 龔瑞清官淑英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記載,聲請人最新投保單位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目前是否於該公司就職?如是,請陳報自任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㈢聲請人主張扶養父親龔瑞清、母親官淑英,扶養義務人數為
2人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及另一名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另一名扶養義務人現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又如龔瑞清、官淑英尚未屆勞保退休年齡65歲,則請釋明其二人有何不能工作,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之情事。
㈣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8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及釋明有無為奢侈消費、浪費財產之行為(如出國旅遊、高額消費等)。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㈦聲請人主張有南山人壽及富邦人壽之保險單請陳明其種類及
其解約金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又聲請人如有其他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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