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196號債權人花園廣場社區互助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吳文童 債務人 劉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5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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