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林傳義
林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上列5人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謝廷亮
胡松得 胡文林傳欣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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