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9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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