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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