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告 陳孟屏
被告 曾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於民國82年8月20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姑不論系爭建物之價額,系爭土地之總價額為1,903,8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業已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予以核定為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1.31㎡
66,372元/㎡
10000分之435
234,75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99㎡
79,300元/㎡
同上
13,764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70.85㎡
同上
同上
1,624,221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01㎡
同上
同上
31,08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
樓層面積76.04㎡、附屬建物4.84㎡
全部
編號1至4總計:1,903,8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