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告 杜逸宸
被告 李雋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9號
原告 杜逸宸
被告 李雋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蔡咏律
法官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