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彥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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