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88號聲請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陳一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一銘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