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彥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文彥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被告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